┆范文网首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
本站提供最新最全的范文、范本、样例,在这里您可以搜索到党政材料、合同范本、个人简历、演讲稿、学术论文等大量的范文素材。
 
您当前的位置:我爱范文-范文网 -> 思想理论 -> 社会学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政治军事
· 心理学
· 思想理论
· 台湾问题
· 环境人口学
· 三个代表
· 党员材料
· 社交礼仪
 最新推荐
· 试论体育活动与心理健康
· 我看容格心理观
· 奥巴马访俄获大礼——被
· “世维会”是“七•
· 无意识教育对思想政治工
· 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 浅析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 开拓心理健康教育的新途
· 浅谈体育教学对中学生心
· 对高中政治教学心理化问
· 谈校外美术教育对儿童心
· 宣传心理学在大学生思想
 热门文章
· 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
· 歌颂党的诗歌-沁园春
· 试论体育活动与心理
· “世维会”是“七&#
· 无意识教育对思想政
· 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
· 浅析中学生心理健康
· 开拓心理健康教育的
· 论邓小平的民主政治
· 邓小平对实事求是思
 相关文章
· 邓小平同志关于人口
· 邓小平的“和平统一
· 小康社会思想:邓小
· 邓小平的创新精神
· 邓小平对实事求是思
· 邓小平理论
· 浅谈邓小平理论与“
· 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
· 邓小平的稳定观
· 论邓小平的民主政治
 
邓小平新时期党建理论的新发展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0 13:37:06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我们党。因而自觉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党建理论为指导,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既领导全党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也多方面地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新时期党建理论。特别是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系统总结了我们党80年的光辉历程和基本经验,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深刻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指明了党在新世纪的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一篇划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邓小平新时期党建理论的新发展。 

                              (一) 
    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确立总的目标,进行整体部署,至关重要。因为总目标的确立,实质上是解决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的问题,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明确提出和确立了党的建设的总目标,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逐步完善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江泽民的《讲话》特别是其中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系统阐述,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新时期党的建设总目标的内涵,从根本上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的问题,为新世纪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指明了总的方向。 
    早在新的历史时期之初,邓小平就曾提出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①的问题。1983年,他又强调指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有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 ②这既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的提出和确立,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建设上错误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既坚持了党的性质,指明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领导地位和肩负的历史任务,又体现了党的建设的时代特征和紧密联系党的政治路线来建设党的根本要求。正是根据这一根本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功地开创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推进这个“新的伟大工程”,并对其目标作出新的概括。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新时期党建理论为指导,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深刻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的新经验,对“新的伟大工程”的目标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表述,明确指出:在当代世界风云变幻的条件下,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变革中,要“把党建设成为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③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重申了这一目标要求,并作了两

[1] [2] [3] [4]  下一页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下一篇社会学:邓小平的创新精神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庞爱武律师